餐廳餐飲婚禮派對上優雅的餐桌佈置 圖庫照片©beorm CRD第7條第(2)款和第8條第(7)款明確規定,合約的確認必須包括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確認以及第16條第1款m)點的確認。 因此,如果消費者在商家已經確認合約後發送了立即履行的同意和確認聲明,則商家必須在開始履行之前向消費者單獨提供有關同意和確認的額外確認。 例如,缺席者或場外簽訂的銷售合約可能規定家用電器的交付和安裝。 若消費者在設備交貨後明確要求經銷商立即安裝,並在解除合同期限內(交貨後14天內)解除合同,經銷商有權報銷安裝費用(如適用,可賠償安裝費用)。 如果消費者在請求立即履行後在退出期內退出合同,第 14 條第(3)款要求消費者向商家支付與全價成比例的所提供服務的相應金額。 根據第 14 條第 2 款,「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第 6 條第 1 款的要求提供有關撤回權的信息,則消費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商品價值的下降承擔責任」 H)」。 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外,修訂後的《消費者權利指令》還允許成員國通過國家條款,規定有關撤銷權的更優惠規則。 否則,消費者仍可撤銷相關合同,並有權根據CRD 第14 條第(4)款的規定,不為收到的數位服務或線上數位內容付款(或要求退款)(請參閱第5.8 條) 。 如果消費者在撤銷期限屆滿之前要求提供服務,也必須向其提供行使撤銷權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必須確保如果消費者行使撤銷權,商家因其提供的服務而獲得足夠的經濟補償。 比例金額的計算必須以合約中確定的價格為基礎,除非消費者表明總金額本身不成比例,在這種情況下,應支付的金額必須根據服務的市場價值計算。 市場價值必須與合約簽訂時另一交易者提供的相同服務的價格進行比較來決定。 因此,如果消費者要求在退出期結束之前開始提供服務,則在缺席合約的情況下,他必須明確提出這一要求,而在營業場所之外簽訂的合約的情況下,他必須在耐用的數據介質。 同樣,商家必須透過持久性資料媒介告知消費者其有義務支付與已提供的服務相稱的費用。 對於標的物既是商品又是服務的合同,本指令關於退貨的規定必須適用於商品,服務的報銷規則必須適用於服務。 數位內容是以數位形式產生或提供的數據,例如電腦程式、應用程式、遊戲、音樂、影片或文本,無論它們是否可以透過下載或處理資料傳輸、實體媒體或其他方式存取。 就本指令而言,CD 或 DVD 等有形媒體上提供的數位內容應視為商品。 因此,出於該指令的目的,客戶在零售商處的私人互聯網帳戶(零售商上傳旨在提供給客戶的資訊並且不能單方面刪除或更改該資訊)可以被視為永久資料載體。 如果此類帳戶是商家提供合約資訊的唯一方式,則必須確保消費者在適當的時間內持續存取該帳戶,即使在消費者與商家的合約終止後也是如此。 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合約確認書以及第 6 條第 (1)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除非他已經在之前通過耐用數據介質(例如產品目錄、短信或電子郵件)提供了該信息。 商家確保消費者在下訂單時明確承認該訂單需要支付義務。 如果下訂單涉及啟動按鈕或類似功能,則該按鈕或類似功能必須以易於辨認的方式標記為「具有付款義務的訂單」或相應的、措辭清晰的銘文,表明該訂單需要有利於貿易商的付款義務。 西式外燴 如果商家未遵守本款的規定,則合約或訂單對消費者不具有約束力。 第(1)條d)旨在向消費者明確第三方經銷商與市場服務提供者在與在該市場經營的第三方經銷商簽訂合約時「與合約相關的義務如何劃分」。 它要求市場提醒消費者市場就此類合約向消費者承擔的任何義務。 當市場根據消費者的搜尋查詢提供由在市場上運營的各個商家提供的產品或針對位於市場上的各個消費者提供的產品的搜尋結果時,出現提供關於排名參數的資訊的義務。 另一方面,它不適用於向消費者顯示的線上介面的預設結構,該結構不是給定線上介面上的特定搜尋查詢的結果。 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貿易商除了提醒您法定保固外,還必須提供商品的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相關貿易商(例如產品的製造商)所提供的任何售後福利資訊。 由於本規則「在不影響第 four 款的情況下」適用,因此交易者可以根據第 8 條第(4)款限制電話交談期間提供的資訊。 任何不允許終止合約的最短期限也應被視為根據第 5 條第(1)款(f)項終止開放式合約或自動延期合約的主要條件之一。 因此,對於在營業場所簽訂的無限期合約或自動延長的合同,也必須提供有關最短期限的信息,第 5 條第 (1) 款的 f) 點適用於此。 貨物銷售指令使得賣方或其他方(例如製造商)提供的保證對保證的發布者俱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消費者在商業擔保下的權利是在合約中規定的,因此每個商人的權利都會有所不同,甚至同一商人提供的不同商品也會有所不同(89)。 如果按照商品銷售指令第17條規定,製造商承諾規定期限內的“耐用保證”,則消費者有權按照該指令的規定進行修理和更換。 外燴廚房 消費者有義務在向商家告知其退出合約的決定後 14 天內退貨。 對於經營者或消費者不履行行使撤銷權義務的情況,應適用依本指令和契約法規定在國家立法中規定的製裁措施。 目前歐盟關於消費者金融服務、組織旅行和分時度假等的立法包含許多消費者保護規則。 關於金融服務,應鼓勵成員國在針對歐盟層面未監管領域通過立法時,使用針對特定領域的現有歐盟立法,以確保所有消費者和所有相關合約有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此定義也應適用於消費者造訪營業場所的唯一目的是收集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然後遠端談判或簽訂合約的情況。 如果在沒有價格個人化的情況下應用動態定價,則不同的消費者或消費者群體在同一時間購買同一產品時應該看到相同的價格,無論他們的個人資料和獨特特徵如何。 如果使用此類技術來個人化價格,則必須清楚、明顯地告知消費者,以便他們在購買決策時考慮可能的風險。 任何含有與「物聯網」功能相關的數位元素的商品特徵。 只有在實際提供此類額外福利的情況下,才應提供有關售後客戶服務、售後服務和/或商業保證的存在和條件的資訊。 提供通訊工具的目的是讓消費者能夠快速有效地聯繫商家。 這包括採取措施確保在工作時間內接聽電話以及及時回覆電子郵件查詢。 同時,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交易者可能偏離網站資訊的規定,也不符合雙方明確約定的條件。 如果消費者在受邀後離開貿易商場所並稍後主動返回,例如在考慮報價後的第二天,則合約不會立即簽訂。 相較之下,僅在商家營業場所附近的街道上發布廣告資料,而不單獨針對個人消費者,不構成本規定中的「個人和個人接觸」。 另一方面,非營業場所是向公眾開放的地方,例如街道、購物中心、海灘、體育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商人偶爾會使用這些場所進行商業活動。 私人住宅和工作場所(消費者的工作場所)也不能被視為營業場所。 敘述(22)提供了幾個可以被視為「營業場所」的例子。 水、煤氣或電力服務合同,以及區域供熱服務合同,這些合同不限量銷售、指定數量(公用事業服務合同)。 歐洲法院強調,這些標準既不是詳盡無遺的,也不是排他性的,因此作為一般規則,滿足一項或多項標準本身並不足以使相關人員有資格成為「經銷商」。 銷售是為了盈利,或者一個人同時在線上平台上發布多個廣告提供新的和二手的商品出售,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足以使該人有資格成為「交易者」(13)。 轉讓的金額作為保證金,必須在提供有償服務合約中載明,或簽訂書面協議保證金有償服務協議,該協議是主合約的組成部分。 餐廳外燴 如果您有預付款,您應該密切注意向您支付預付款的方式。 預付款通常被稱為預付定金,不重視這兩個概念的差異。 從這個角度來看,包括當事人預付和保全在內的法律後果的差異就顯得尤為重要。 如果消費者不向調解機構求助,或調解程序沒有結果,消費者有機會訴諸法庭來解決法律糾紛。 投訴記錄包含您提出投訴的姓名、地址、地點、時間和方式、您投訴的詳細說明以及所提交的文件、文件和其他證據的清單。 如果是透過電話或使用其他電子通訊服務進行口頭投訴,我們將向您發送會議記錄和對投訴的實質答案。 本網站使用 cookie 來改善我們網站的使用並根據您的興趣客製化我們的服務。 您可以在我們的隱私權政策文章中閱讀更多相關資訊。 只需按一下「接受全部」即可自願同意允許所有 cookie。 因此,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329條是履行該義務的一種方式。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條第381款,如果違約責任是交付保證金的一方,則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即如果拒絕在餐廳舉辦宴會,則需在餐廳繳納全額押金。 當第一位錫克教大師納納克·德夫(Nanak Dev)成年時,他的父親給了他 20 盧比,並派他去進行貿易探險。 在購買貨物的路上,納納克遇到了一群生活在叢林中的苦行僧。 (2) 與第(1)款不同,如果消費者明確選擇最便宜的標準交付方式以外的交付方式,則商家沒有義務償還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 這項要求是第 6(1)(i) 條的例外,該條要求商家告知消費者退回「無法透過普通郵寄方式退回」的商品的費用(請參閱第 5.2 節)。 第 8(3) 條中的「運輸限制」資訊必須與 CRD 第 6(g) 條中規定的運輸條件資訊相對應。 第 8 條第 2 款涉及在以電子方式簽訂合約(涉及支付貨款)之前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 如果交易者不是透過打字而是透過口頭命令(在「數位助理」的幫助下)在線上介面上進行搜索,則提供資訊的義務也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該資訊還必須在交易者的網站/應用程式「線上介面的特定部分」上提供。 交易者資料保護政策中包含的與自動決策相關的資訊將不足以滿足根據 CRD 與價格個人化相關的合約前資訊要求。 有關價格個人化的資訊必須在每次交易前提供,而不僅僅是作為有關商家處理個人資料的一般資訊的一部分。 付款的預設設定必須確保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透過密碼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不得進一步購買。 至少在訂購過程開始時,線上商家網站必須清楚易讀地表明是否有運輸限制以及接受哪些付款方式。 了解有關免版稅圖片的更多資訊或查看我們的庫存照片常見問題。 (146) 多邊銀行間費用(MIF)是由付款人/消費者的支付服務提供者和收款人/商家的支付服務提供者所支付的多邊商定的費用。 (91) 參見《歐洲人權公約》第 105(1) 條和第 107 條。 (1) 成員國應確保採取充分且有效的手段來確保指令得到遵守。 商家通常會產生與接受或處理所使用的支付方式間接相關的其他業務成本。 歐式外燴 這些主要是管理成本、設備安裝和設定成本,以及詐欺和風險管理產生的成本。 由於該術語沒有定義,第 19 條適用於任何類型的支付,包括現金。 (3) 合約終止時,商家應立即退還與合約相關的全部款項。 如果商家提供了開始串流媒體或下載的網路鏈接,消費者只有在啟動該連結後才會失去撤回權。 例如,如果消費者透過轉帳至商家的銀行帳戶支付了 50 歐元,則商家將向消費者退還相同金額以及消費者銀行為此退款向消費者收取的任何費用。 由消費者與其他人共同生產,並可能繼續被其他消費者使用。 額外收入可來自提供餐飲服務、租賃桌椅等設備、娛樂和裝飾品。 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嘗試使雙方達成協議以解決消費者糾紛,如果不成功,則就此事做出決定,以確保簡單、快速、高效以及節省成本的消費者權利執法。 應消費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要求,調解委員會就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提供建議。 外燴廚房 如果價格不正確,產品的實際價格和標價之間就會存在明顯的價值差異,一般消費者需要立即註意到這一點。 根據2013年《民法典》(Ptk.)第五號法案,合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一致表達意願而成立。 例如,這適用於家具和大型電器(冰箱、洗衣機等)等大件物品,這些物品通常是送貨上門而不是郵寄。 (3) 網路商家網站必須最遲在訂購流程開始時清楚易讀地表明是否有送貨限制以及接受哪些付款方式。 關於資訊內容,市場必須提供有關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數位服務已可供消費者或消費者為此目的選擇的實體或虛擬設備存取。 視聽內容服務訂閱,提供可選的按次付費內容(電影)以供額外付費。 新竹外燴 如果產品(或其中一種產品)是根據開放式合約或固定金額訂閱提供的,則必須提供計費週期的總成本和每月總成本。 同樣,貿易商按季節開展業務的零售場所,例如旅遊季節在滑雪場和海灘附近的度假村,如果貿易商定期在這些場所開展業務,則可以被視為營業場所。 例如,根據三份不同的合約出售三卷三部曲,或根據兩份不同的合約同時出售一對耳環。 例如,該例外不適用於公職人員(其法定職責是獨立和公正)僅確定當事人身分的合約。 除上述延長撤回期限外,就商品而言,第14條第2款規定,如果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根據第6條( 1)(h)關於法律。 如果消費者收到了不符合《貨物銷售指令》要求的有缺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撤銷期內選擇使用該指令規定的補救措施或撤銷合約。 第 6(1) 條要求交易者提供有關缺席合約和場外合約的撤銷權的某些資訊。 根據第 外燴廚房 6 條第(7)款,成員國可以在其國家法律中引入有關異地/遠端合約資訊的語言要求 (65)。 第 5 條第(3)款允許成員國沒有義務將第 5 條第(1)款的合同前資訊要求適用於在營業場所簽訂的合同,「涉及日常生活交易並且在當時直接履行」合約的訂立」。 第 2(8)(c) 條提供了場外合約的另一個例子。 對於訂閱合約(例如線上視訊遊戲),條件是商家使用客戶在訂閱開始時提供的有關付款工具的資訊(例如信用卡資料)來開立後續發票購買時無需要求客戶再次記錄此資訊。 如果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貿易商根據合約表現為消費品的銷售者,則應針對消費者建立。 為了避免這種責任,經營者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他是中間人,並明確告知其實際賣家的身份(79)。 對於本地合約,第 5 條允許交易者不得提供「在情況下顯而易見」的資訊。 例如,在為特定活動目的而租用的餐廳、咖啡館或飯店舉辦的活動(專業會議、研討會、聚會會議等)期間銷售產品可能屬於場外合約。 新竹外燴 例如,透過發送給停車服務提供者的簡訊簽訂的合約。 事先購買用於行動服務的預付費 SIM 卡或用於多用途或長期 Wi-Fi 接入服務的接入碼而簽訂的合約。 它還澄清,該指令不適用於貿易商僅收集元數據的情況,例如有關消費者設備或瀏覽器的信息(“設備標識”或“瀏覽器標識”)或瀏覽歷史記錄,除非國家法律有如此要求。 對於服務合同,退出期限必須在合約簽訂之日起 14 天後到期。 對於銷售合同,撤回期限必須在消費者或消費者指定的第三方佔有商品之日起 14 天後到期;同時,必須確保消費者在貨物交付前可以行使撤回權。 如果消費者在一個訂單中訂購了多件商品,但它們是分開交付的,則撤回期限必須在消費者擁有最後一件商品之日起 14 天後到期。 如果產品分多個批次或零件交付,則撤回期從消費者取得最後一批或零件時開始。 交易者必須依據第6條第(1)款h)點履行有關撤回權的資訊義務。 僅在立即履行的線上數位內容服務合約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同意並確認合約開始履行,則經營者無需根據第6條第1款( h),包括附件一 B 部分規定的退出聲明樣本。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規定了同樣的義務,其中規定了「購買邀請」的資訊要求。 據此,在選擇向消費者傳達的基本特徵時,貿易商必須使用與應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相同的方法,即提供消費者做出明智的購買決定所需的特徵資訊。 商品的基本屬性可以從消費者可以看到的包裝或標籤中獲得。 對於更複雜的商品,可能需要提供額外的資訊才能確定其基本特徵。 CRD 對合約前階段的監管比《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更加詳細。 CRD 第 5 條和第 6 條涵蓋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中規定的所有資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