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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餐飲婚禮派對上優雅的餐桌佈置 圖庫照片©beorm
(49) 因此,當交易者依照CRD提供合約前資訊時,也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條第(4)款規定的邀請購買的具體資訊要求。 這並不妨礙《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其他透明度和公平要求的適用。 (1) 對於缺席合約和場外合同,消費者應立即歸還商品,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其通知商家決定退出之日起 茶會點心推薦 14 天內。 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簽訂合約或將貨物交給商家或商家授權的人接收貨物,但商家同意自行退貨的除外。 如果消費者在 14 天期限結束前退貨,則視為遵守最後期限。
即使合約簽訂前的資訊已根據第 eight 條第 (4) 款提供給消費者,貿易商仍有義務根據第 eight 條第 (7) 款在耐用資料介質上確認合約。 除此之外,如果商家在徵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透過電子郵件確認合同,則可以視為履行了此項義務。 (6) 對於透過電話簽訂的遠端合同,成員國可以規定,貿易商有義務向消費者確認要約,只有在消費者簽字或書面表示同意後,消費者才受要約約束。 根據第 8 條第(3)款,網路商家網站必須以易於理解且清晰可見的方式告知消費者配送限制,包括地理限制。 例如,這些資訊不應僅在商家的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提及,或僅在未明確標記的單獨網頁上提及,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不太可能打開。 使用線上市場的消費者與市場提供者或第三方分銷商簽訂合同,以交付市場上提供的特定產品。 外燴料理 此外,消費者與網路市場的服務提供者簽訂了(框架)合同,後者與在市場上運營的分銷商簽訂了合約。 這些合約規定了使用向用戶提供的市場服務的條件,包括市場根據消費者與個別產品分銷商的合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 個別合約條款公平性的評估屬於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 93/13/EEC (92) 的範圍。 相關歐盟特定部門立法可能對合約期限、延期和終止制定具體規則 (93)。 例如,對於訊息傳遞應用程序,其中一些允許發送者(例如消費者銷售 (B2C) 背景下的交易者)在發送訊息後的指定(短)時間內從接收者的設備中刪除訊息。 因此,這些通訊工具實際上不允許消費者儲存接收到的訊息。
約定的日期將是第 18 條中規定的「約定」交貨日期(另請參閱第 6 條有關交貨的內容)。 第 6 條 (1) 點 (e) 點的底線部分代表與第 5 條 (1) 點 (c) 點針對現場合約的規定相比,缺席/場外合約的額外要求。 特別是,缺席/場外合約需要有關訂閱和開放式合約的具體資訊。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也使用了「在具體情況下顯而易見」的資訊概念 (52)。 例如,商家的郵寄地址和識別資訊可能被認為是“在這種情況下顯而易見的”,因為消費者通常知道他們所在的商店或餐廳的地址。 因此,如果貿易商使用的場所用於銷售商品和服務,但該場所並非「通常用於」該目的,並且未明確標識為向公眾銷售的場所,則與消費者簽訂的合約很可能是場外的合約。 台北歐式外燴 上述例外限制的一個例子是向消費者提供各種商品的線上平台,例如汽車零件、小型機械、工具、電子產品和家具。 即使交易可以以拍賣的形式完成,貨物的售價由高於起拍價的出價決定,這也不會被視為「公開拍賣」。 因此,消費者將保留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規定的條件撤回其報價的權利。 消費者權利指令中提到的第一類包括透過使用公共電話交換機與電信服務提供者簽訂的合同,以使用該電話交換機。 術語「公共電話交換機」是指供公眾使用的電話,其支付方式可以是硬幣和/或信用卡/金融卡和/或預付卡,包括具有呼叫代碼(41)的卡片。
實際上,該指令適用的貿易商和消費者之間的合約通常包含銷售和服務合約的要素。 在這些情況下,第 2 條第(5)款定義的最後部分是相關的,因為銷售合約「可能涵蓋商品和服務」。 銷售合約和服務合約的定義請參閱指令第 2(5) 和 (6) 條。 線上數位內容合約和公用事業合約沒有具體定義,但說明 (19) 解釋說,就指令而言,它們不是銷售或服務合約。 如果婚禮在婚禮日期前 6 個月取消,我們將收取 1,800 歐元的統一取消費。 如果婚禮在婚禮日期前 3 新竹外燴 個月取消,則收取約定組織價格的 70%(菜單價格,以及當天預訂人數的所有服務、婚禮套餐、所有其他預訂服務),但至少歐元,將收取費用。 若在婚禮日期前 1 個月內取消或未入住,則收取組織價格的 90%(菜單價格,以及預訂人數的全天餐飲、婚禮套餐、所有費用)其他預訂服務),但至少需支付2500 歐元。
因此,商家必須透過其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來收回這些成本,而不是向消費者收取使用支付工具的額外費用。 這一論點對於僅接受電子支付方式的線上企業或服務提供者尤其有效。 對於此類企業來說,處理電子支付的人員成本以及詐欺和風險管理產生的成本是其商業模式的基本要素。 處理付款和管理現金也會產生難以量化的人員成本,因為它們通常是一般管理成本的一部分。 詐欺和風險管理產生的成本因行業和商家而異,但由於新電子支付技術的引入,普遍認為成本正在下降。 支付工具、詐欺偵測和管理(或類似)服務的成本應被視為營運業務的一般成本,無論它們是由商家直接產生還是外包成本。 辦桌外燴 在外包的情況下,這些費用通常與「保證金費」或商家服務費分開收取。 同時,如果輔助合約一般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例如保險或信貸合約),則終止的後果將根據部門特定或一般義務確定成員國的法律規則。 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中消費者的「明示同意」應解釋為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八)項所規定的「明示請求」。 如果您在 14 天期限過後收到貨物或證據,商家必須立即向消費者退款。 「不拖延」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不過,正常情況下,退款應在幾個工作天內處理完畢。
由於該規則是 CRD 規定消費者在缺席/場外合約情況下撤銷權的更一般規則的例外,因此必須對其進行狹義解釋。 在根據第 3(1a) 條將《消費者權利指令》的範圍擴展到數位服務領域的背景下,這是必要的 (131)。 對於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的任何合約(無論是否涉及付款),經營者必須在獲取個人資料時告知消費者資料管理的目的。 資料控制者也必須證明個人資料的處理是基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 中式外燴 6(1) 條定義的法律依據之一。 「合約」(《一般資料保護條例》第 6(1)(b) 條)是該條例允許的法律依據之一。 然而,這僅適用於「履行合約所必需的」資料處理,這是嚴格解釋的(31)。 成員國之間在行使退出權的方式上存在差異,這為貿易商跨境銷售帶來了成本。
納入商品或連結到商品的數位內容可以是以數位形式產生和提供的任何數據,例如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和任何其他軟體。 可能會出現數位內容在簽訂銷售合約時已經安裝的情況,或者如果合約如此規定,則可能會出現該內容稍後安裝的情況。 未能提供有關貿易商身分的資訊或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將構成對消費者權利指令的違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也可以歸類為欺騙行為。 例如,在網路上銷售藥品(77)的情況下,嚴禁模糊市場和零售商之間的差異。 在歐盟市場上提供藥品的平台應確保消費者能夠驗證貿易商擁有相關許可證並依法經營(78)。 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1條,指令適用於「消費者與貿易商之間簽訂的合約」。 因此,要使一份合約落入該指令的範圍,必須確定一方是第 2(2) 條定義的貿易商,另一方是第 2(1) 條定義的消費者。 因此,一旦合約開始履行,消費者就失去了撤銷權——在他同意的情況下,並且知道如果商家確認了合同,他就失去了撤銷權。 根據關於場外合約的第 7(2) 條和關於缺席合約的第 8(7) 條,確認還必須包括對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和確認的確認(另請參見關於合約確認的 four .four 節)。 應當指出的是,「貨幣服務」本身屬於「金融服務」類別,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3(3)(d) 條,該指令不包括該類別。
撤回權可能不適用於根據消費者指定的特徵製造的產品或明確定制的產品(例如窗簾),也不適用於燃料供應,燃料供應適用於因其性質而無法與其他產品分開的商品。 對於某些服務,行使撤回權也可能不切實際,因為合約的簽訂意味著承諾某種能力,而在行使撤回權的情況下,商家將難以利用該能力。 例如,飯店和度假村預訂或文化和體育賽事預訂就是這種情況。 該指令適用於提供線上數位內容的合約以及消費者向貿易商提供個人資料的數位服務合約。 (27) 在這方面,消費者權利指令遵循與數位內容指令相同的方法。 與近年來國內遠距銷售的大幅成長相比,跨境遠距銷售成長幅度有限。 對於透過萬維網進行的銷售來說,這種差異尤其顯著,因為萬維網具有進一步成長的巨大潛力。 跨境、場外合約(直銷)固有的可能性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包括管理該行業的不同國家消費者保護規則。 與近年來國內直銷的成長相比,特別是在服務業(如公用事業服務)領域,選擇這種跨境購物方式的消費者數量仍然較低。
統一國家罰款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所有參與《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下協調執法行動的成員國的執法措施都是可行且一致的。 消費者權利指令中的「基本費率」概念並不意味著貿易商有義務使用「免費」電話號碼,這些電話號碼通常對來電者免費。 這不能被解釋為意味著交易者有義務選擇某個電信供應商或從行動電話號碼切換到固定電話號碼,反之亦然。 國家法律可以規定經營者必須通知消費者合約終止的方式(見敘述(52))。 因此,需要進行個案評估,並考慮確保植物在較長時間內(包括消費者退回時)保留其特性所需的護理。 因此,撤回權僅適用於受影響的植物「迅速惡化或短時間內保持其品質」。 例如,這些可能包括,當消費者通知相關貿易商其退出主合約的決定時,貿易商有義務通知相關貿易商。 因此,如果消費者希望在提款期內啟動服務或公用事業服務,則適用這些規定。 但這些規則並不能阻止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發起此類請求。 同時,商家沒有義務提供此選項或接受消費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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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商家不能使用貨幣兌換作為向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的實際方法,而提供外幣支付選項的實際成本(特別是商家收到的現金的兌換成本)並不能證明這些費用是合理的。 金融服務中介協助某些商家接受安全支付,並可能對提供支付功能、詐欺偵測和管理服務和/或通常由接受銀行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151)。 信用卡交易的商家服務費通常固定為交易價值的百分比,而金融卡交易通常(但不是共同)固定費用。 商家服務費根據商家的銷售收入、具體業務領域等特點而有很大差異。 如果消費者從未實際佔有商品,例如拒絕接受商品,無論是沒有任何明確聲明還是向商家發出撤回聲明,丟失或損壞的風險仍由商家承擔,因為商品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一般來說,在退貨時,消費者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例如選擇可靠的承運商或郵政服務提供者,以確保貨物到達商家時並且在運輸過程中不會損壞。 「退貨證明」的概念對於第 13 條第(3)款的適用非常重要。 作為一般規則,此「證據」應解釋為由可靠的承運商或郵政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書面聲明,用於識別寄件者和收件人。
儘管該指令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權利,但並不妨礙貿易商和消費者同意透過將訂單中銷售的一件或多件商品退還給消費者來部分退出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同一合約下提供的多種商品中存在銷售產品,則貿易商沒有義務同意僅退回全價產品。 根據CRD第13條第(6)款,在合約終止時,經營者有義務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在行使撤銷權後,以常用的、機器可讀的格式提供資料。 因此,在沒有任何明確聲明的情況下,不能僅透過退回貨物來撤銷合約。 郵局拒絕交付或不接受貨物不被視為有效的撤回表示。 因此,該指令確保商家在因技術原因未將包裹交付給消費者時不會錯誤地認為退回包裹即為取消。 當第 sixteen 條中列出的撤銷權例外之一適用時,必須根據第 自助餐外燴 6(1)(k) 條將該例外情況告知消費者。 例如,如果貨物於3月1日交付或服務合約於3月1日簽訂,則行使撤銷權的最後一天為3月15日,或在第(1a)款規定的情況下為3月31日。 歐盟消費者權利不適用於合約的資訊應盡可能簡潔、顯著地附加在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已將自己標識為非貿易商的資訊之後。 該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讓消費者意識到他們沒有通常期望的法律保護,例如撤銷權或保固權,以便他們在充分認識到這些限制的情況下簽訂合約。 對於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服務提供者對提供服務時存在的錯誤履行的責任在服務之日起兩年內(或根據相關法律適用的較長責任期限內)變得明顯。
(126) 這適用於屬於產品商業包裝一部分的包裝。 消費者應該能夠更換僅用於保護運輸途中的商品的無處不在的包裝。 (96) 有關範圍的例外情況,請參閱《消費者替代性爭議解決指令》第 2(2) 條。 (38) 其定義請參閱《套餐旅行指令》第 three 條第(5)款。 (32) 除同意外,《一般資料保護條例》第 6 條也規定了許多其他資料管理的法律依據,可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 第 24(2) 條規定了成員國主管機關和法院在實施制裁時必須考慮的六項非詳盡的資訊性標準。 它們適用於所有帶有「視情況而定」條款的侵權行為,無論是國內還是跨境情況。 此外,從更實際的角度來看,如果「成本」的概念包括所有可能與支付方式相關甚至間接相關的要素,就會使第十九條的執行變得非常困難,並阻礙其實施。 尤其如此,因為例如,關於管理成本的公開資訊非常少,並且只有在金額分佈在未知數量的操作中時才能準確計算設備和/或安裝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