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附近的婚禮餐飲 婚禮企劃助理 如果經營者未得到消費者的明確同意,而是透過應用預設選項得出消費者應拒絕以避免支付超額金額的結論,則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已支付的金額。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PSD2第62(5)條規定成員國可以禁止或限制對卡支付交換費條例未涵蓋的特定現金替代支付工具收取附加費。 交易-如上面所說的使用商業卡和三方系統發行的卡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貿易商未能指定履行服務的時間,該指令並未包含針對服務合約的明確規則。 第 18 條僅適用於第 17 條第(1)款明確規定的銷售合約。 第十八條關於交貨時間的規定與第五條第(1)款(d)項及第六條第(1)款(g)項中註明貨物交貨時間的要求有關。 外燴廚房 (1) 若雙方對交貨時間沒有不同的約定,則貿易商應在合約簽訂後不得無故拖延地交付貨物,但最晚應在 30 天內交付貨物,並將貨物交由其管有或交付。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消費者無撤銷權或滿足一定條件即喪失撤銷權的13種合約/情形。 如果消費者提出要約,則涉及缺席合約或場外合約的簽訂。 消費者接受經營者自行退貨或經營者自費退貨的,經營者不得行使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拒絕退款的權利。 根據第 6 條第 (1) 款,資訊必須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提供。 根據第 6 條第(4)款,貿易商可以使用指令附件一 A 部分中的樣本取消通知來提供有關 h)、i) 和 j) 點資訊的資訊。 消費者僅承擔退貨的直接費用,除非商家已承諾承擔這些費用,或商家未告知消費者必須承擔這些費用。 例如,消費者向商家 X 訂購商品後,在商家 Y 處發現相同商品有更優惠的報價;因此,消費者通知商家X行使撤回權,且不去郵局領取商品。 如果消費者有義務訪問特定網站以了解信息,則該信息的傳輸必須伴隨服務提供者的主動行為,其目的是告知消費者該信息的存在和可用性上述網站上的信息(121)。 智慧型手機不被視為“可用於顯示資訊的空間或時間有限的通訊設備”,因為此類螢幕的使用者始終可以透過多層目錄或添加附加頁面來獲得附加資訊。 如果交易者客製化了此類工具線上介面的內容和呈現方式,他可以使用第8(4)條和相關判例法作為指導,選擇最合適的資訊來顯示。 在這些情況下,交易者可以專注於第 eight 歐式外燴 條第 4 款所要求的資訊(可能以可擴展的形式 (117)),並在附加頁面上提供其他強制性資訊。 關於支付方式,《地域內容限制條例》第5條禁止商家根據客戶的國籍、在歐盟境內居住或設立地點(例如銀行卡的發行地)限制支付方式的接受。 預設排名參數的描述可以保留在一般水平,不需要針對每個搜尋查詢以自訂的方式顯示(104)。 除了一般的可訪問性要求之外,有關排名參數的資訊應在線上介面的單獨部分中提供,可以在提供報價的頁面上直接且輕鬆地存取(105)。 如同序言 (13) 所解釋的,成員國可以根據指令的規定,針對指令範圍之外的合約維持或引入國家立法,例如,將國家規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不屬於指令範圍內的自然人。 第2 條第1 款消費者的意義,例如非政府組織、新創企業或中小企業。 消費者按比例支付的金額應根據合約規定的總價計算。 如果總價過高,則必須根據當時演出的市場價值計算比例金額。 (2) 消費者僅對超過為確定商品的性質、屬性和功能而進行必要處理而產生的折舊的折舊負責。 如果經營者未依照第六條第 1 款 h) 項的要求提供有關撤回權的信息,消費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商品價值的下降承擔責任。 外燴點心 (一)經營者未能向消費者提供第六條第一款第h)項要求的資訊的,依照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期限為有效期結束後12個月。 經營者將貨物交付給消費者後,如果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損壞風險何時轉移可能有爭議。 因此,本指令應規定,在消費者擁有貨物之前,必須保護消費者免受貨物遺失或損壞的任何風險。 即使消費者從貿易商提供的選項中選擇了特定的交付方式,在貿易商組織或進行的貨物交付過程中也必須保護消費者。 此外,該規定不適用於消費者自行交付貨物或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的合約。 至於損壞風險轉移的時間,消費者對商品的佔有必須被視為在消費者收到商品時發生。 (105) 參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a) 條。 (42) 另請參閱部門立法,特別是 EEHK,其中包含適用於電子通訊服務合約的條款,例如102-107文章。 在貿易商將貨物發送給消費者的合約中,當消費者或消費者指定的供應商以外的第三方佔有貨物時,貨物遺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給消費者。 歐式外燴 同時,如果供應商是由消費者委託交付的,並且所選的供應商不是由消費者推薦的,則在交付給供應商時,損壞風險將轉移給消費者,而不損害消費者對供應商的權利。 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第 6 條第 (1) 款 h) 點的要求提供有關撤回權的信息,則消費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商品價值的下降承擔責任。 2006 年的 AGBH 也適用於婚禮客房的取消條件。 根據FAGG第18條第(1)款第10點,主辦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合法的撤回權。 這些條款不適用於提供非限量或指定數量的水、煤氣或電力的合約、提供區域供暖的合約或提供記錄在非數位內容上的合約。 (4) 成員國可以決定不適用本指令,也可以針對消費者支付的金額不超過 50 歐元的場外合約維持或引入與該指令相對應的國家規定。 如果消費者撤銷合同,經營者必須退還從消費者收到的全額款項,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的費用。 除非消費者在原始交易中使用了代金券或明確接受了代金券,否則不能以代金券的形式退款。 歐式外燴 如果消費者特別選擇特定的配送方式(例如24小時緊急配送),儘管商家推薦了傳統的、普遍接受的且配送費用較低的配送方式,但消費者必須承擔這兩種費用之間的差額交付方式。 重要的是要確保在透過網路網站簽訂遠端合約的情況下,消費者在下訂單之前有機會充分閱讀和理解合約的主要內容。 為此,該指令必須規定這些元素顯示在請求確認下訂單的零件附近。 在這種情況下,確保消費者能夠確定他承諾向商家付款的日期也很重要。 因此,必須明確消費者的注意,發送訂單需要向商家付款的義務。 公開拍賣的特點是交易者和消費者都親自到場或有機會親自到場。 如果在沒有價格個人化的情況下應用動態定價,則不同的消費者或消費者群體在同一時間購買同一產品時應該看到相同的價格,無論他們的個人資料和獨特特徵如何。 如果使用此類技術來個人化價格,則必須清楚、明顯地告知消費者,以便他們在購買決策時考慮可能的風險。 任何含有與「物聯網」功能相關的數位元素的商品特徵。 只有在實際提供此類額外福利的情況下,才應提供有關售後客戶服務、售後服務和/或商業保證的存在和條件的資訊。 提供通訊工具的目的是讓消費者能夠快速有效地聯繫商家。 這包括採取措施確保在工作時間內接聽電話以及及時回覆電子郵件查詢。 同時,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交易者可能偏離網站資訊的規定,也不符合雙方明確約定的條件。 外燴 如果消費者在受邀後離開貿易商場所並稍後主動返回,例如在考慮報價後的第二天,則合約不會立即簽訂。 相較之下,僅在商家營業場所附近的街道上發布廣告資料,而不單獨針對個人消費者,不構成本規定中的「個人和個人接觸」。 另一方面,非營業場所是向公眾開放的地方,例如街道、購物中心、海灘、體育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商人偶爾會使用這些場所進行商業活動。 私人住宅和工作場所(消費者的工作場所)也不能被視為營業場所。 敘述(22)提供了幾個可以被視為「營業場所」的例子。 (2) 與第(1)款不同,如果消費者明確選擇最便宜的標準交付方式以外的交付方式,則商家沒有義務償還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 這項要求是第 6(1)(i) 條的例外,該條要求商家告知消費者退回「無法透過普通郵寄方式退回」的商品的費用(請參閱第 5.2 節)。 第 8(3) 條中的「運輸限制」資訊必須與 CRD 第 6(g) 條中規定的運輸條件資訊相對應。 第 eight 條第 2 款涉及在以電子方式簽訂合約(涉及支付貨款)之前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 如果交易者不是透過打字而是透過口頭命令(在「數位助理」的幫助下)在線上介面上進行搜索,則提供資訊的義務也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該資訊還必須在交易者的網站/應用程式「線上介面的特定部分」上提供。 交易者資料保護政策中包含的與自動決策相關的資訊將不足以滿足根據 CRD 與價格個人化相關的合約前資訊要求。 有關價格個人化的資訊必須在每次交易前提供,而不僅僅是作為有關商家處理個人資料的一般資訊的一部分。 付款的預設設定必須確保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透過密碼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不得進一步購買。 社會服務不僅可以由國家透過國家委託的國家、地區或地方服務提供者或國家認可的慈善組織提供,也可以由私人組織提供。 該指令的規定不適用於社會服務,因此不屬於其範圍。 該指令不影響成員國根據歐盟法律自由決定哪些服務具有一般經濟利益、應如何根據國家援助規則組織和資助這些服務以及它們應承擔哪些具體義務。 本指令不影響本指令未涵蓋的合約法領域的國家法律。 因此,該指令不得違反例如管轄合約的訂立或有效性的國家法律(例如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 同樣,該指令不得違反違約的一般補救措施、經濟秩序規則(例如關於過高或高利價的規則)以及關於不道德合法交易的國家法律。 自助式外燴 (149) 透過直接扣款付款特別允許交易者預測現金流量。 因此,直接扣款付款的折扣不能因為使用特定的付款方式而給予太多折扣,而是因為鼓勵消費者在特定日期定期付款。 (117) 經銷商可以使用具有可擴充欄的「目錄」方法。 在頂層,消費者可以找到主要主題,如果消費者點擊給定主題,則可以展開有關主要主題的資訊 - 在這種情況下,系統會引導消費者更詳細地展示相關資訊。 這樣,消費者就可以在一個地方獲得他們需要的所有信息,同時保留對他們想要查看的內容和時間的控制。 (108) 參見電子商務指令第 14(2) 條。 本通知所述的意見並不預先判斷歐盟委員會可能在法院代表的立場。 本通知所包含的資訊具有一般性,並非針對特定個人或組織。 歐盟委員會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對以下資訊的可能使用承擔責任。 本通知僅作為指導方針,只有歐盟立法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 對法律的任何真實解釋都必須源自指令文本並直接源自法院的裁決。 本通知考慮的是法院截至 2021 年 10 月所作出的判決,無法預測法院判例的未來發展。 如需送貨,有需要的人必須根據該法令附件 下午茶外燴 1 支付適用的送貨上門費用。 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第三方指派參加活動的所有人員(例如見證人、家長)(例如樂隊、婚禮策劃師、攝影師或蛋糕供應商等外部服務提供商,以及婚禮見證人等)。 )至少在活動開始前一周必須通知飯店一次,並提供地址和聯絡資訊。 對於造成的損害在個別情況下,飯店可能會要求組織者購買足夠的保險或禁止外部服務提供者或供應商參與活動。 主辦單位有義務遵守飯店的消防規定,特別是不得阻礙逃生路線,並有義務遵守所有客房內的禁煙規定。 由於該規則是 CRD 規定消費者在缺席/場外合約情況下撤銷權的更一般規則的例外,因此必須對其進行狹義解釋。 在根據第 3(1a) 條將《消費者權利指令》的範圍擴展到數位服務領域的背景下,這是必要的 (131)。 對於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的任何合約(無論是否涉及付款),經營者必須在獲取個人資料時告知消費者資料管理的目的。 資料控制者也必須證明個人資料的處理是基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第 宜蘭外燴 6(1) 條定義的法律依據之一。 「合約」(《一般資料保護條例》第 6(1)(b) 條)是該條例允許的法律依據之一。 然而,這僅適用於「履行合約所必需的」資料處理,這是嚴格解釋的(31)。 成員國之間在行使退出權的方式上存在差異,這為貿易商跨境銷售帶來了成本。 如果貨物在訂立合約時已送達消費者家中,且由於貨物性質“無法透過普通郵寄方式退回”,則商家必須自費退回貨物。 在場外合約的情況下,如果貨物在合約簽訂時已交付到消費者家中,並且由於貨物的性質而無法透過普通郵件退回,則商家將自費退回貨物。 線上數位內容合約和公用事業服務合約的確認沒有明確的截止日期。 類推,服務合約的規則也適用於這些合同,即最遲必須在服務執行時提供確認。 該指令根據第 9(2)(a) 和 (c) 條計算這些合約的退出期的通用規則似乎證實了這一類比。 關於對消費者的排名透明度的規則(在 CRD 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以與 台北高級外燴 P2B 法規類似的方式定義排名。 P2B法規要求平台透過平台業務(B2B)合約條款中包含的資訊告知其業務用戶,或在合約簽訂前階段提供該資訊。 相反,消費者必須在合約簽訂之前足夠的時間內收到此訊息,而不僅僅是在合約簽訂時收到此訊息(97)。 對於在場所簽訂的銷售合同,「如果適用」註明交貨時間的要求也必鬚根據第 18 條進行解釋。 即,如果貿易商希望在第十八條規定的30天預設期限內交貨,則無需提供交貨日期資訊。 當然,這並不妨礙貿易商通知買家不同的交貨時間,或貿易商和買家商定不同的時間。 (3) 如果是公開拍賣,第 (1) 款 b)、c) 和 d) 點中提到的資訊可以由拍賣師的適當數據取代。 本指令不應阻止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比本指令規定的保護更大的合約安排。 賭博是涉及金錢投注的活動,包括彩票遊戲、賭場賭博和投注交易。 成員國應該能夠就這些活動採取其他規定,包括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無論其實體形式為何,營業地點是指任何作為貿易商業務活動的永久或通常地點的地點(例如商店、攤位或卡車)。 該禁令適用於新揭露規則下錯誤或不準確的非商家品質聲明。 特別是,有關售後福利的資訊必須明確相關服務在何處執行以及(如果適用)誰承擔交付費用。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有關售後福利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構成欺騙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禁止「將消費者的法定權利視為貿易商要約的一個特徵」(參見第 自助餐外燴 6(1)(g) 條和附件一(10))(90)。 根據第 6 條第 6 款,對於遠端合約和異地合同,消費者沒有義務承擔經營者未告知的任何額外費用或成本。 這反映了貿易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全價,包括所有適用的稅金、關稅和附加費,特別是適用於從非歐盟貿易商處購買的進口後增值稅、關稅、清關費等。 上一節涉及一般服務合約的第 5.6 節定義了撤銷數位服務合約的權利。 貿易商未能滿足消費者要求立即履行義務的要求,將產生第 14(4)(a) 條規定的後果,即消費者將有權不承擔服務或公用事業服務的費用 - 另請參閱5.8.部分。 該保單並未規定由誰承擔退貨過程中的意外損壞或買方退出合約時的貨物遺失風險。 辦桌外燴 因此,這個問題也取決於國家立法,例如,國家立法可能會規定,根據第20條,退貨過程中的損壞風險在貨物轉移給消費者後由消費者承擔。 對於不限量或指定數量銷售的水、煤氣或電力供應合同、區域供熱合同或非物理數據載體上提供的數位內容合同,合同簽訂日期。